企业信息

    河南智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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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公司认证: 营业执照已认证
  • 企业性质:私营企业
    成立时间:2014
  • 公司地址: 河南省 郑州 金水区 花园路街道 建业凯旋广场A座802
  • 姓名: 王经理
  • 认证: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

    河南**须知,****公司,**品牌公司,**费减要求

  • 所属行业:咨询 管理咨询
  • 发布日期:2024-04-22
  • 阅读量:409
  • 价格:面议
  • 产品规格:不限
  • 产品数量:1.00 件
  • 包装说明:不限
  • 发货地址:河南郑州金水区花园路街道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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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河南**须知,****公司,**品牌公司,**费减要求详细内容

    郑州**申报须知——专利申请认证河南智多兴,专业办???理,选择智多兴,您放心:
    一、专利申请的类型
      专利申请分发明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。针对产品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,可以申请发明**;针对产品的形状、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,可以申请实用新型**;针对产品的形状、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、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,可以申请外观设计**。
    
      二、受理的条件
      根据《**法实施细则》*三十八条:****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、说明书(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)和权利要求书,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,应当明确申请日、给予申请号,并通知申请人。
      *四十条: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****行政部门不予受理,并通知申请人:
      (一)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、说明书(实用新型无附图)和权利要求书的,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、图片或者照片的;
      (二)未使用中文的;
      (三)不符合本细则**百二十条**款规定的;
      (四)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;
      (五)明显不符合**法*十八条或者*十九条**款的规定的;
      (六)专利申请类别(发明、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)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。
    
      三、申请处专利申请受理的范围 
      1.可以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
      (1)内地申请人提交的发明、实用新型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; 
      (2)外国申请人及港、澳、台地区的申请人委托依法设立的**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;
      (3)与专利申请文件一同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      2.不能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
    (1)PCT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;
      (2)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    
      四、费用减缓的审批
      (一)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(*39号),应符合如下条件:
      申请人或者**权人请求**费用减缓的,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,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。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**权人签字或者盖章。
      个人请求**费用减缓的,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,必要时应当根据**局的要求,提供市级以上人民**管理**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。 
    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**费用减缓的,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,必要时应当根据**局的要求,提供市级以上人民**管理**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。 
      单位请求**费用减缓的,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,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,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**管理**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。
    
     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**费用减缓的,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,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,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**管理**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。
    (二)申请处经审查,手续齐备符合减缓条件同意按:
    1.个人以85%比例减缓;
      2.两个以上的个人(含两个)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或一个单位请求减缓的按70%比例减缓。
      3.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**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:
      (1)未使用**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;
      (2)全体申请人或者**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;
      (3)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*七条规定的证明的;
      (4)申请人或者**权人的个人年收入**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;
      (5)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**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;
      (6)申请人或者**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;
      (7)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**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**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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